河北省文旅行业纾困政策35条

旅行   2024-03-13 09:40   河北  

乡愁

起处,万物

醉人

A place of homesickness,Everything is intoxicating.  

Yangyuan County Cultural tourism wisdom guide map

近年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坚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把助企纾困作为全厅核心工作之一,及时应对形势变化、回应企业关切,出台并梳理了一系列行之有效措施,稳主体,提信心,提质效,助力企业恢复发展。

一、产业促进类

1. 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 支持旅行社企业在现有经营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会议、展览服务、礼仪服务等经营范围。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省内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6号)
3. 引导旅行社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级研修项目,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培养一批高素质行业人才。持续开展星级导游评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导游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旅行社、导游行业加大培训力度。支持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项目培养计划的导游创建“金牌导游工作室”,以点带面,加快提升全省导游队伍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6号)
4.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22〕394号)
5. 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份额,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预留30%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比例不低于60%,同时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待遇。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21〕4号)
6.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招投标(响应)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冀财采〔2021〕7号)
7.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引导市县优化土地供给,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加快完善旅游车辆停车场所、景观绿化、灯光照明、电信设施、公共卫生间、公交环线等市政配套设施,提升集聚区商业质量。
享受主体:文旅商业综合体、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发改就业〔2022〕372号)
8. 支持各地将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商户纳入政府消费券使用范围。鼓励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内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合作发放消费优惠券。推出文化旅游惠民卡(券)、旅游一卡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企业参与文化惠民和消费促进活动。绘制电子旅游消费地图,标注零售、餐饮、娱乐、离境退税等各类消费门店、消费地标、消费集聚区、商圈、商业街,在省市各级文旅、商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享受主体:主城区文体商旅综合体、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发改就业〔2022〕372号)
9. 积极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示范步行街和商业街、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业等试点示范培育建设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资金奖补政策,有效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在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开展国家绿色饭店和国家钻级酒家创建活动,对实施国家标准创建为国家绿色饭店或国家钻级酒家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奖励。
享受主体:主城区文体商旅综合体、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发改就业〔2022〕372号)

二、财政激励类


10. 围绕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组织有条件的市、县常态化储备文化旅游方面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增加储备数量,提高储备质量,并按要求做好筛选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项目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11. 引导文旅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建立挂牌上市文旅企业储备池,推荐有潜力、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纳入省级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对申请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12.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首次通过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文旅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发行费用补助。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13. 鼓励担保机构对小微文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14. 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对成交金额增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省级按成交金额的1‰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政策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15.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省内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政策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16.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文化、旅游、商业、休闲等多种业态于一体的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示范项目,由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择优按照核定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资金补助。
享受主体:主城区符合条件的文旅商综合体、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发改就业〔2022〕372号)

三、减税降费类

17. 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22〕394号)
18.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小微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19.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企业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文旅企业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1.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2. 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22〕394号)
23.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22〕394号)
24.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5.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22〕394号)
26.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7. 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具体减免方式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双方自愿协商,可选择直接返还、租金抵扣、延长租期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并签订减免协议。已足额缴纳租赁合同期内房租的承租人要求返还的,国有房屋产权单位按程序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直接返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人。租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房租的,优先从未缴纳房租中扣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后,经委监管企事业单位同意后转租、分租其他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各方共同协商,签订多方协议,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非中高风险地区和已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发布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追加减免,要在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直属企业
政策来源:《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资传〔2022〕21号)
28.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政策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22〕394号)
29.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指导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
享受主体:旅行社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旅行社纾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6号)
30.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40号)

、金融扶持

31. 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优先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文化旅游企业信贷投放,推动文化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32.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困难的文旅企业主动让利。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文旅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压力。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33. 省联社在不超过 100 亿元总额度的范围内,对农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单户授信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可在原贷款利率定价水平基础上减 50BP,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亿元;单户授信额度在 500 万至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可在原贷款利率定价水平基础上减 100BP,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单户授信额度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利率最低可优惠至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省联社各审计中心、市级农商银行,各县级行社
政策来源:《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助力全省抗击疫情和稳企纾困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冀信联办发〔2022〕84 号)
34.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等融资业务,对文化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人才贷”等金融业务,开发和推广“云税贷”“善营贷”“抵押快贷”“e抵快贷”“营运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美丽家园建设贷““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贷款”“县域旅游景区收益权贷款”等系列信贷产品,提高文旅企业融资的便利性。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开展金融助力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 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文化和旅游企业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 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推动特色金融产品服务文化和旅游企业的通知》
35. 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文化和旅游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在合理区间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
享受主体:文化和旅游普惠型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政策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河北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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