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一网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被处罚

民生   2024-11-17 16:57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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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旅顺口区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某网店擅自使用“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询问,该网店负责人承认在网店销售过20箱印有“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的产品。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将印有当事人注册商标及“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冷鲜旅顺海带(结)”产品的证据提供给当事人辨认,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经查询,当事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目录中。







处理结果


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旅顺口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地理标志,是标示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法律认识不高,加之网络平台的放大效应,严重损害了旅顺海带地理标志产品的公信力和消费者权益。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维护地理标志品牌声誉、保护区域公共资源有着重要意义。案件来源: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旅顺口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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