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
国防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安全知识,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全民国防教育,“全民”是关键,“国防”是内核,“教育”是途径,人人都参与到国防教育之中,才能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
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是说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国家大局所系,根本利益所在,不仅仅是军队的事。一切国家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国防义务;国防行为也是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国防的对象是外敌侵略和武装颠覆。抵抗侵略是国防的首要任务。包括武装侵略和各种非武装侵略。武装侵略是指战争状态的侵略行为。非武装侵略是指运用各种经济、外交等手段的侵略行为。国防活动还应当包括制止企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国防的手段是为完成国防任务、实现国防目的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军事活动是国防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它不能离开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孤立的发挥作用。我国的国防具有整体性和全民性,这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优良传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必须依靠全民参与,必须大力动员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01
(一)国防与国家同生共亡。
(二)国防是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力屏障。
(三)国防是遏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
02
(一)国家发展的良好环境离不开国防。
(二)国防事业可以为经济发展助力。
(三)国防建设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03
(一)国防是维护领土完整和祖国统一的重要保障。
(二)国防是应对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有力武器。
(三)国防是化解国际社会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
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我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9月13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
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该法规定,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明确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该法着眼于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了补充完善。
在社会国防教育方面,该法与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还对媒体网络和文化传播、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场所等作出规范。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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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志杰
初审:乌仁图雅 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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