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年度的年休假权益会收到影响:
1、病假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长判断↓
累计工作年限 | 病假时长 |
满1年不满10年 |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满10年不满20年 |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满20年以上 |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
2、事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寒暑假
对于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如职工已经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而当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假及事假“不享受年休假”情形的,将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编辑:李璨(名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