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丨吉林检察机关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政务   2024-11-20 11:05   吉林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4年11月14日 第01版△


以“检护三农”护航吉林当好粮食稳产保供“压舱石”



吉林是农业大省,粮食安全重于泰山。


今年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检察职能,为吉林走稳农业现代化之路保驾护航。全面落实黑土地保护工作,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专项监督,持续推进“检察长巡田”工作,牢牢守住吉林省耕地保护红线,保护黑土资源;全面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联合行政机关集中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垃圾污染物治理等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守护农民群体合法权益,加大办案过程中对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帮扶力度,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努力实现救助办案规模与救助质效“双提升”,让基层农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守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哪里还有当初发现被盗挖时满目疮痍的样子,看这些粮食长得多好。”掂着沉甸甸的稻穗,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默然满脸欣慰。


这片土地曾经日夜牵动着该区检察官们的心。


有数据统计显示,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粮食产量占全国1/4,商品粮占全国1/3,调出量占全国40%,东北地区的黑土地更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然而,由于大众对黑土地的保护意识淡薄,黑土地盗挖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2023年2月,洮北区检察院通过“空天大数据平台”发现白城经济开发区西郊街道办事处河北村多处黑土地质层发生变化,在确认土地遭到破坏后,第一时间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


在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洮北区检察院通过调取刑事案件卷宗、现场勘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勘测界定,并与洮北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进行套合,分析比对被破坏土地前后的地貌差异,与公安、水利部门,以及街道实时联动,共享案件线索,确认葛某等7人破坏洮儿河河道耕地140余亩,且对外售卖的黑土已无法追回,犯罪事实清楚,遂依法刑事立案。


与此同时,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取证,详细了解葛某等人破坏河道耕地情况,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盗挖黑土行为造成黑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认定7名违法行为人盗挖黑土并售卖的行为造成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应当依法支付修复生态费用并以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2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2023年9月14日,洮北区检察院依法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盗挖黑土系列案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源于公众朴素的道德期待,然而惩罚永远不是黑土地检察保护的终点。”办案检察官李默然表示。


2024年1月,白城市、洮北区两级检察机关会同洮北区公安局经开分局、自然资源、水利、铁路运输法院等部门前往黑土被破坏现场,监督被告对破坏黑土现场进行回填,确保土地回填到位、达到可复耕标准。


为推动黑土地保护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预防转变,洮北区检察院与区水利局等3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黑土地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12条具体措施,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事项通报、磋商听证等长效保护机制,加强府院联动,凝聚部门合力。同时,白城市检察院和洮北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深入村屯、学校、社区的普法宣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黑土地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群众参与”的一体化保护格局。


为更好保护黑土地这一重要的耕地资源,吉林省检察机关首创检察长巡田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开展检察长巡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检察长巡田工作方案》,实现了全省检察长巡田工作全覆盖。


2022年1月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长巡田600余次,三级检察院检察长联动督促治理修复受损耕地、林地、湿地等10.4万亩。办理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其中1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入选全国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6件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件,其中1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首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护航农业生产“全链条”


近期,一起种子市场的“狸猫换太子”案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宣判。


经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某、田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据介绍,种子销售商罗某因为自家售卖的种子不畅销,于是购买上万斤普通玉米种子,又找到多人参与伪造某知名品牌种子的注册商标标识、私刻某知名品牌种子公司公章等,用普通玉米种子“狸猫换太子”,冒充知名品牌种子进行销售。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经鉴定,涉案玉米种子是合格种子,但罗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某知名品牌种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应依法提起公诉。经该院主持调解,除罗某外的11名被告人均对被侵权公司予以赔偿,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针对农资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公主岭市检察院联合公主岭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打击农资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刑衔接机制。


近年来,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吉林省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打击农业生产各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走访调研,深度研判,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一直有“中国黑木耳第一镇”的美称,该镇也是食用菌“全国优秀基地镇”“全国小蘑菇新农村建设优秀示范镇”。


黄松甸黑木耳于2001年注册“黄松甸”品牌,2003年“黄松甸”牌黑木耳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吉林名牌产品”,2010年黄松甸黑木耳被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今年4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黄松甸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黄松甸黑木耳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使用已废止地理标志的行为,部分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冒用“黄松甸”进行黑木耳网络销售的现象。今年4月,检察机关就该情况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该市检察院还组织召开黄松甸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座谈会。6月11日,蛟河市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强化涉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引导地理标志规范使用,推动制定有效管理办法和统一质量标准体系。切实推进黄松甸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黄松甸”黑木耳产业的健康发展。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立即开展域内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运用实施方案,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宣传,为黑木耳产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助力“根治欠薪”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吉林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惩治恶意拖欠农民工薪资犯罪,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违法执行开展专项监督,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今年1月,白城市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存在多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省内外法院冻结情况,遂积极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延伸查明导致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及隐藏的社会治理问题。


在总结通榆县检察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24年初,白城市检察院部署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违法执行开展专项监督,成立工作专班,制发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入挖掘农民工两类账户违法执行监督案件中普遍性、倾向性、深层次违法问题。同时将被冻结的本地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况进行纵向移送,促进此类问题治理。


聚焦农民工这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民生问题,该市检察院向行政机关等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7份,督促履行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总承包单位依规设立两类账户,依约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对违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白城市检察机关还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住建局、金融监管局共同召开座谈会,并联合会签了《关于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联席机制》,同时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21件。


为督促企业依法履职,该市检察院还联合白城市住建局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发放“检察工作提示函”,督促施工企业足额向两类账户存入资金,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2024年春节来临之际,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帮助农民工讨薪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


该区检察院以全国各级工会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活动”为契机,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到长春新区总工会和人社局进行走访座谈。


座谈会后,该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签订了《关于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案源共享、畅通支持起诉、劳动争议调解路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衔接等制度形成机制。


在走访座谈中,检察人员了解到刘某某等十余人受雇于某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一直没有拿到工资的情况,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支持起诉诉前程序,最终施工单位优先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介绍,下一步,吉林省检察机关将以更优检察履职,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药、种子等涉农案件办理力度,规范农资市场管理,依法惩治各类坑农害农犯罪,严惩涉粮职务犯罪,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守护好国家和人民的“粮袋子”,夯实东北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辑:董   赫

初审:董雪莹  

复审:高   原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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