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扩散!从除夕起,仙游全县禁止!

民生   2025-01-26 21:56   福建  


政府令已颁布!

2025年1月28日起

2025年2月14日止

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相关部门提醒,当前,森林火险形势异常严峻。天干物燥,地表枯枝落叶堆积,加上野外风力大,火星很容易落到可燃物上,烧田埂、吸烟、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行为,一不小心就会引火烧山。再次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切莫以身试法。


《禁火令》“七不准”


不准在林区和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烧秸秆等;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焚烧香、纸、烛和燃放鞭炮;不准乱丢烟头、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准在林区点火把照明;不准在林区生火煮饭、取暖;不准林区内打猎及火攻驱兽;不准在林区有爆破、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失火刑事立案标准


森林失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刑事立案:1.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2.受害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60亩以上;3.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

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提醒

请务必严格遵守“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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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仙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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