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4日,黑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意见的通知。
其中,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各类经营主体。
关于发电企业,参与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的国网黑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调的公用燃煤机组均以机组为单位参与现货市场。其中:1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竞价燃煤机组,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10万千瓦以下的为非竞价燃煤机组,依据供热、供汽需求以及中长期合约情况申报D日分时发电需求曲线,经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审核后,在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场站(不含扶贫光伏电站,简称“新能源场站”)以场站为单位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满足相关独立储能要求时,与发电单元协商一致后,可自愿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转为独立储能运行,并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
除上述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外,水电、生物质及垃圾发电、分布式发电、背压机组(只在供热期间运行的燃煤机组)以及自备电厂,暂不参与现货市场。
关于市场用户,起步阶段,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二类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现货市场。三、四类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代理购电暂不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申报,三、四类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与月度代理购电合约电量的偏差按照《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的要求结算。市场具备条件后,将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代理购电日前用电需求申报曲线叠加非市场化用电预测,纳入日前市场出清边界条件。
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储能可按自然月自愿选择通过“报量报价”的方式全电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竞价;或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在日前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市场初期,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应以同一节点的聚合资源为交易单元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虚拟电厂聚合后应对电网呈现用电特性。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对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修编,形成了《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11月4日至12月3日,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全虹达18945666266
邮箱:hljfgwtg@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2.0版)
(来源:黑龙江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