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实施办法》

文摘   2024-03-18 09:34   上海  

为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持续提高,对《东华大学关于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实施办法》(东华教〔2014〕25 号)进行修改完善。经 2022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涉及到每一位55周岁以下的老师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要求。



东华大学教师教学能力培训

实施办法

(东华教〔2022〕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 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大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持续提高,使学校的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 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整体发展的要求,以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三条

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是对学校在职教师进行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的对象是学校所有年龄在55 周岁以下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第四条

学校的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工作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的原则

及分类

第五条

教师教学能力培训以分类指导、个性服务为原则。分为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教师教学诊断培训在职教师教学研讨三个类别。

第六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课程方案,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支持教师教学团队开展专题研讨,注重实效,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七条

教师教学能力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团队合作交流、个别咨询等多样化的形式。倡导教师教学团队开展经常性教学研讨活动或教学改革研究。


第三章

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内容

及要求

第八条

  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训

新任教师是指新调入、聘用,首次在我校为学生上课的教师。除学校引进的高级人才外,新任教师原则上必须持新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取得任课资格,为本科生开课。

 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一次,入职三年内须完成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技能与教学方法,教学实践(听课、 说课和试讲、教学展示或竞赛),教学研讨和交流等。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制订并落实新任教师培训课程计划; 各学院应为新任教师指定指导教师,支持并督促其参加相关培训,落实听课、说课和试讲等相关教学实践环节的计划制订与实施;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展示或竞赛,为教学研讨和交流搭建平台。

第九条

  教师教学诊断培训 

凡连续两个学期位列学校学生评教后 5%的教师,需接受教学诊断培训,接受相关培训、专家咨询和指导,诊断期为一学年。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督导专家通过随堂听课、说课或试讲对相关教师进行教学诊断,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组织相关教师参加教学能力培训课程。学院应为相关教师创造条件,安排其完成至少20学时的同类课程听课观摩,促进教学能力的提升,改善教学效果。

第十条

   在职教师教学研讨

在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研讨活动,参与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水平。学院以及各教学基层组织负责制订本部门的教学研讨计划,每学期至少安排 6次 专题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在职教师参加各类讲座、教学展示和交流活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层面的教学研讨、专家讲座 和各类教学展示竞赛等活动,为在职教师交流和学院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四章

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管理

及评价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 事处以及各学院共同负责。专题培训出勤次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完成规定的教学观摩环节,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评价良好以上,并提交一篇 3000 字左右的学习论文,达到培训要求颁发合格证书。未达标准的,次年就未达标内容重新参加培训,连续两年未达标将提请学院重新考虑对其教学工作的安排。

第十二条


接受教学诊断的教师,以积极配合教学诊断和实际教学水平的改进为考核依据。在诊断期的一学年的评测中,教学评价进入前 60%,即视为合格。对于不合格者以及在诊断期后 连续两个学期在全员评教中仍均处于后 5%的教师,学院暂停安排其教学工作。在教师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学校可为其提供外出进修提高的机会,在有空岗的前提下,进修期满经试讲合格后,可重新申请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教师教学研讨由学院组织管理与考核。在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教学研讨、讲座、教学展示交 流等活动,并参加院系教研活动次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即为合格,纳入学院综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关于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实施办法》(东华教〔2014〕2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承担。

内容来源:教务处

图文编辑:邢笑娜

审核:杜明远

责编: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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