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文摘   2024-12-28 14:24   江苏  




在生产环境中,粉尘就像一颗 “隐形炸弹”,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督促涉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本质安全,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预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现公布1起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案件一:苏州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 11月 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森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除尘器周边积尘严重,检查该企业粉尘清扫制度发现制度中要求应当每日进行打扫,但经核实,部分区域存在多日未打扫的情况,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的相关要求。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相关规定将其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2024年12月20日,吴中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清理周期及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至少每班清理的部位:作业工位及使用的工具;吸尘罩或吸尘柜;干式除尘器卸灰收集粉尘的容器(桶);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水质过滤池(箱)、水质过滤装置及滤网;粉尘压实收集装置。

至少每周清理的部位:干式除尘器的滤袋、灰斗、锁气卸灰装置输灰装置、粉尘收集仓或筒仓;除尘系统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袋式除尘器的灰斗;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循环用水储水池(箱);作业区的机械加工设备。

至少每月清理的部位:除尘系统的主风管、支风管、风机和防爆装置;干式除尘器的箱体内部,清灰装置;湿式除尘器箱体内部、滤网、滤球、喷水嘴和供水装置;作业区电气线路、 配电柜(箱)、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电机和照明灯;作业区建筑物墙面、门窗、地面及沟槽。



注意事项


1.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2.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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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吴中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公告(第三批)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

供稿:执法大队徐达

审核:陈涛

吴中应急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65654893,1805110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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