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
指为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瓦斯检测器、风速仪、氧气检测仪、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等。一些企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贪图一时方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为强化警示,扎实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现曝光一起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典型案例。
案例:苏州乐维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暂存库的1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案
2024年11月7日,临湖镇综安办执法人员对苏州乐维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车间使用到丙酮和乙醚作业,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暂存丙酮和乙醚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1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执法人员针对苏州乐维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该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并于2024年12月10日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2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正常的损耗、老化等因素,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目的是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效能,最终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的目的。在本案中该单位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应保证其正常使用,确保在发生事故或者作业过程中能够发挥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价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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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法大队刘金泉
审核: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