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开始

文摘   2024-09-22 16:43   甘肃  

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5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明确参保缴费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在校大学生可凭学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2

稳定年度筹资标准


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按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2024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整体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36元,市、县(区)财政补助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6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对于居民持居住证或大学生按学籍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市、县(区)财政要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增幅适当降低,提高20元,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筹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医保发〔2023〕94号)规定的每人每年115元标准实施,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3

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市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庆医保发〔2023〕51号)规定执行(见附表2);资助方式按照市医保局等4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4〕37 号)规定执行,资助对象个人只需缴纳差额部分。对已明确由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以及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各县(区)医保、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助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资助。


4

统一参保缴费机制


(一)统一参保缴费期限。2024年全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12月25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参保缴费方式和途径。城乡居民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保缴费。线上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甘肃税务微信小程序、银联云闪付、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手机app自助在线缴费。线下缴费需携带身份证在就近的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柜台办理缴费。


(三)统一待遇享受期限和待遇等待期限。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设置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除特殊参保人群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医保待遇。自本参保年度起,对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设置居民医保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待遇等待期延长1个月(30日)。


(四)统一特殊参保人群范围。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新生儿、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5

稳定待遇保障水平


(一)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持续巩固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保障水平,保持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支付;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符合“三个目录”的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推进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及支付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继续实行省级统筹,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落实统一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倾斜支付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三)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适时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参保全覆盖,资助全落实。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着力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待遇水平,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落实二次倾斜救助。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做好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信息按月推送,联动实施综合帮扶。


(五)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审核备案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促进全市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为推进省级统筹夯实工作基础。



6

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要积极汇报县(区)党委、政府争取支持,确保参保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落实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参保动员积极性,不断提升参保管理精细化水平,整体提高全民参保质量。市医保局将开展专项调度、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参保情况。


(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区)要对照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和新的政策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全面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政策执行不折不扣。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切实打通服务堵点、克服难点、消除盲点,努力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


(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机制、参保缴费办理流程等依职能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做实做细群众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断强化居民保险意识和个人健康责任,共同构建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格局。参保工作中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




附表:

1. 各级财政对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人均补助标准

2. 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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