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郭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郭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违规充电,存在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自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场对郭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27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郭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郭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郭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月27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吴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饭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吴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饭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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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伟雄
编辑:郑燕华
一审:康美莲
二审:姚贤钊
三审:刘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