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堵塞”——横口乡消防安全曝光台(九)

旅行   2024-10-23 22:40   福建  


消防安全曝光台



案例一


1018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林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林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018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违规充电

违法事实

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违规充电存在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自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场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018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022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

违法事实

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堵塞疏散通道一处,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22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堵塞通道

违法事实

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违规充电存在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自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场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022日,经横口乡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堵塞通道

违法事实

郭某在永春县横口乡某日杂店电动车违规充电,存在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自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情况

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场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ND


文字:黄伟雄

编辑:郑燕华

一审:康美莲

二审:姚贤钊

三审:刘少文




扫码关注 了解更多


红色横口
感受青山绿水,追寻红色印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