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12月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灵溪镇某草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穿山甲制品实物及其有关资料。
2024年12月3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苍南县灵溪镇某草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的柜斗里发现有川芎、赤芍、熟地等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资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讳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药品2110.6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11643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合计罚没款71643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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