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在托管机构内受伤致残,责任谁担?无为市法院判了
民生
2024-11-20 12:02
安徽
孩子在托管机构内玩玩具受伤,导致眼睛落下伤残,家长与托管机构对簿公堂。托管机构认为,之前已经向家长发放安全承诺书,告知不准带玩具至托管机构,所以尽到了管理职责。近日,无为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芜湖某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托管机构”),经营范围包括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餐饮服务等。2023年7月4日,暑假期间,因父母工作繁忙,12岁的小强(化名)被父母安排在该托管机构进行全天托管,以便家长接送。小强家长向该托管机构交纳托管费用1100元,小强成为该机构的全托学员。小强每天上午8点前由家长送至该托管机构处,下午5点左右由家长接回,在此期间,托管机构对小强的学习、生活实行全封闭式托管服务。托管机构于当日向小强的家长发放《家长安全承诺书》,家长进行了签字确认。2023年7月24日11时左右,小强在托管期间因玩耍自己的塑料陀螺玩具导致其右眼受伤。受伤后,小强被带至无为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建议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小强后来被送往合肥以及北京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小强因伤致右眼球破裂,临床行手术治疗,遗留右眼晶状体缺如、虹膜残留少许、视神经损伤,遗留右眼视力重度损害,构成十级伤残。为了要一个说法,小强的家长将托管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托管机构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该托管公司辩称,小强是在玩自己购买并携带入校的陀螺的时候,陀螺打到墙上反弹伤到了他的右眼睛。“公司向小强的监护人发送了家长安全承诺书,提醒监护人不要让子女携带非学习用品入校,不要在校内进行危险性游戏。”托管机构称,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小强的监护人自身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强是托管机构的全托学员,在托管期间,托管机构具有保护学员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虽然该托管机构证明其尽到了向家长的安全告知义务,但未能证明在托管期间其已尽到对小强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小强在托管期间,身边携有陀螺并进行玩耍,托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最终发生致其人身伤害的事故,表明对小强在托管机构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方面仍存在遗漏和不足之处,未能完全尽到其谨慎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托管机构具有过错。同时,小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在托管期间,本应遵守相应的纪律,但其仍因玩耍自己的玩具致自身受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托管机构的责任。结合全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托管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托管机构赔偿小强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