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三门3人被处罚!

政务   2025-01-17 10:52   浙江  



近日,在全县发布《三门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后,我县积极行动,广泛宣传,让群众知晓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危害,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少了噪音和污染,多了清新空气、碧云蓝天,但仍然有部分群众顶风作案,被警方予以处罚。



1月10日,海游街道一群众郑某某,为庆祝结婚,在西区某小区门口燃放了烟花(属禁燃时段和禁燃区域),被海游派出所民警发现。事后,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以行政罚款。


2024年12月16日,浦坝港派出所接到指令称:在浦坝港镇蒲岙村有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接警后,浦坝港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迅速锁定嫌疑车辆和人员,并对车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共八百余件。经查,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运载大量烟花爆竹,目前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何某某因明知张某某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仍让其运输大量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2日。


再次提醒



三门县城区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防控噪音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域




海游街道全域、上枫坑村、下枫坑村及枫坑工业园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非法储销等违法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违规购买、不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三门公安

编辑:陈佳

校对:刘亭序

责编:陈玲玲

监制:陈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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