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全县发布《三门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后,我县积极行动,广泛宣传,让群众知晓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危害,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少了噪音和污染,多了清新空气、碧云蓝天,但仍然有部分群众顶风作案,被警方予以处罚。
1月10日,海游街道一群众郑某某,为庆祝结婚,在西区某小区门口燃放了烟花(属禁燃时段和禁燃区域),被海游派出所民警发现。事后,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以行政罚款。
2024年12月16日,浦坝港派出所接到指令称:在浦坝港镇蒲岙村有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接警后,浦坝港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迅速锁定嫌疑车辆和人员,并对车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共八百余件。经查,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运载大量烟花爆竹,目前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何某某因明知张某某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仍让其运输大量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2日。
再次提醒
一、禁售禁放区域
二、禁燃禁放时间
三、法律责任
来源:三门公安
编辑:陈佳
校对:刘亭序
责编:陈玲玲
监制:陈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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