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封信

政务   2024-11-25 18:50   山东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您好!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2024年全国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您所填报的内容将对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调查信息告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国家统计局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二、调查对象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统计原则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四、调查时间

(一)2024年年报

时间: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点。

(二)2025年季报

时间: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

五、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情况。

六、调查的组织实施

由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一)名录核实

依据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信息,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

(二)业务培训

由县(市、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所在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

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https://tjy.stats.gov.cn/)报送数据。

七、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济宁市统计事业发展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切实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济宁市统计局

2024年11月25日






撰稿:刘名文

核稿:吴鲁宁

审稿:刘   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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