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沧州!卖“毒猪肉”被判刑!

文摘   2024-11-05 00:26   河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我市一案例入选。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

其中,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

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据了解,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来源: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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