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李**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金燕(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罚决〔2025〕第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李**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猎捕,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捕猎工具,并处以6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4
处罚机关:处罚决定日期+3年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寨县燕子河镇人民政府
信息项名称:11341426003240448H
处罚名称: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三有”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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