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节奏的职场中
加班费话题一直备受关注
加班费是对员工
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
一种合理补偿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却常常引发争议与纠纷
那么,加班费引发的争议
应当由谁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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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费引发的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的是: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我确实加班了,向单位要加班费,还要我自己提供证据吗?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费支付主张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提供相应证据。
公司里有我加班的监控录像,还有我上下班打卡的记录,加班的证据不在我自己手上,怎么办呢?
如果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的,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提供相应证据。
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表、值班表、
工资支付明细等材料
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且与加班事实
或加班费支付之间
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在仲裁部门提出举证要求后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
仲裁部门可以
根据劳动者的单方事实陈述
支持其加班费支付主张
我经常加班,但公司说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特殊工时制,我这加班算加班吗?
特殊工时制(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首要条件。
用人单位仅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
但事先未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
该约定
因违反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而归于无效
参考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