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这样的黑手,
必被利剑斩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应当得到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
但仍有不法分子伸出魔爪
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
对此
司法机关将严惩到底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上班要化妆、要说自己20岁、不能私自跟客人离开......”陈某某在微信群里立下“工作规矩”,组织联系客人并安排未成年人陪侍。近年来,随着娱乐产业快速发展,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辨别能力不强等弱点,以高薪的方式诱骗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有偿陪侍”牟取暴利的情况易发多发,殊不知,该行为已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024年以来,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相继将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5人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起诉至人民法院,陈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深化未成年人保护溯源治理,在依法严厉打击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同时,综合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向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磋商函9份,对违规接纳、聘用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问题的监管进行检察监督,构建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得到大力优化,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下降。
检察官提醒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家庭教育,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控制,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最大力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消费者发现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要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相关规定
有偿陪侍:是指在娱乐场所中,提供盈利为目的的陪酒、陪舞等服务,并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致使未成年人身心严重被侵害,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ND
终审 | 铁朝奎
核稿 | 夏云付
文字 | 茶光丽
编辑 | 熊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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