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扎实开展,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县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庄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严禁大货车、渣土车、商砼罐车、农用车辆在城区主街道行驶,一律绕行新徐路。确需进入城区行驶的,必须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批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禁止一切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机动车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内随意停放或超出停车泊位界限停放,严禁违法占用人行道,严禁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摆放整齐。
3、机动车严禁违法占用消防通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不按导向车道行驶。4、摩托车、电动车须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驾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私自改变车辆内、外形结构、特征,或者违规安装遮阳伞具。5、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2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只能搭乘1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不得违法载人、非法营运。6、客运车辆一律停放在运输公司院内或车站院内,严禁在城区随意停放。客运班车、公交车要按照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不得长时间逗留、揽客;按照规定进站发车、停放。出租车要规范停车上下客,不得乱停乱放、乱调头,不得逆向行驶。7、驾驶机动车严禁拨打接听电话、吸烟,严禁在禁鸣区域违反规定乱鸣喇叭,严禁酒后驾车;驾乘人员须系好安全带,禁止向车窗外抛洒物品。8、所有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礼让行人,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9、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走斑马线,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不定时、不定点方式,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罚。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不听劝阻、不留联系方式且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拖移;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扣留非机动车;3、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的不文明行为实行登记曝光,并向所在的社区、单位进行抄告。4、车辆驾驶人、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对无理取闹、不听教育、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的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文明城市形象,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安全出行。庄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庄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