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不换”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
在消费的时候,
你有没有遇到过,
类似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这些都是不合理的,
甚至还可能涉嫌违法!
曝光案例如下
👇
01
成都成华光亮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成都成华光亮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价格表最下方写有“本价目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存在排除消费者对价目表解释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
02
成都市如意名车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案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280号5栋1楼的“如意名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合同含有“车辆配置以实车为准,乙方需自行核实车辆的实际配置,甲方提供的配置、参数仅供参考,而不作为承诺或保证”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03
成都壹鑫鸿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购车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顺风路64号D区1号的“鑫鸿源名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购车合同含有指定车辆按揭办理单位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04
成都市成华区轻柔时光足浴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成都市成华区轻柔时光足浴店内摆放的充值大赠送店堂告示底部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存在排除消费者对充值条款解释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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