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为会员等名义吸收资金,承诺消费者交纳会费后可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如果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可按照该旅游项目的标价获得超额退款。
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并承诺回购付息,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有旅行社销售旅游套餐产品,以“先交钱再旅游”预付款经营模式,承诺消费者若在一条旅游路线结束后的6个月内选择不继续游玩,旅行社可高价回购剩余路线并退款,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
以出境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例如,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以“出境游交付保证金享低价团费”为卖点,宣称消费者若不要求退还出境游保证金,每半年将获得10%的返利,可当做旅游团费使用。吸引不少人缴纳了高额保证金,但旅行社最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原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社会公众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时,应主动选择银行托管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广大群众发现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可向公安、金融部门或各级文旅主管部门举报,依法依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来源:泉城金融卫士
编辑:刘梦薇 余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