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悬赏公告

民生   2024-11-07 16:55   内蒙古  

悬赏公告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信用机制建设,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凡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并实际控制的,奖励举报者公告所示的奖金。两人以上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对先提供的兑现奖金;联名提供的均分悬赏金。       
 举报方式: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人已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否则一经本院查实,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阿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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