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在越共中央驻地,中央政治局已审议并给予违纪违规的党员纪律处分。
在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阮春福、张和平和张氏梅三名同志纪律处分的建议后,根据三名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原因,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阮春福、张和平警告处分;给予张氏梅谴责处分。同时建议有关机关同时对三名同志给予行政处分。
阮春福(前越南国家主席、前越南政府总理、前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张氏梅(前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张和平(前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常务副总理)
阮春福同志,曾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党组干事会书记、政府总理职务;张氏梅同志,曾担任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民运部部长;张和平曾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党组干事会副书记、政府常务副总理职务。三名同志在职期间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履行职责、实施被交付任务,反腐败、反消极的规定;违反党员行为禁令和作表率责任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引发不良舆论,影响到党和国家、国家管理机关的声誉。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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