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云南人又新增一类休假

民生   2024-11-01 18:38   云南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已经于2024年9月3日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明确
女性职工痛经
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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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痛经,给予1至2日休假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九条明确:

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 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也就是说,自2024年11月1日起,云南省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以休1至2日的假期。

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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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明确痛经假

痛经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痛经假的具体执行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例如:

北京:

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

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规定,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公假一天。1990年起“月经假”已写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重庆:

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江西: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此外,还有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多个地区,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在符合条件下可休痛经假。

痛经假应该怎么休?

痛经假是针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因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无法正常工作时所设立的假期。女职工在享受痛经假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 确诊与证明:女职工需先到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确诊,以证明其确实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申请痛经假的重要依据。
  • 提交申请:女职工在获得医疗证明后,需向所在单位提交休假申请,说明休假原因、时间及所需假期天数。
  • 单位审批:用人单位在收到女职工的休假申请后,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若符合痛经假的条件,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并安排相应的替代工作或调整工作计划。
  • 休假与待遇:女职工在获得批准后,即可享受痛经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痛经假是强制休吗?


综合各地关于痛经假的执行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因素来看,部分地区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而部分地区则可能采用倡导性表述,如可以、可适当等,这样的规定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企业在执行痛经假时,也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地方性规定进行操作。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网、中国会计报、51社保网、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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