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多地明确!禁燃禁放限放!

汽车   2024-12-26 14:51   山东  

近日

平原、夏津、临邑发布通告

明确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具体如下



平原县

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域为北三环—笃马河—千佛塔北路—光明西大街—平安西大街—第五中学西侧道路—龙门民营经济园区东西路(包括道路两侧厂区)—千佛塔南路—笃马河—平腰公路—南苑南街—小朱庄、三里庄、侯庄(不含)连线(龙门街道与桃园街道交界线)—平尹路—民生路—北二环东延段—幸福大道为边界的闭合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一)化工园区(北三环以南,笃马河以东、马洪干渠以北、幸福大道以西);(二)在燃放管控区域内的兴工东街(包括西延至千佛塔北路段)和340国道以南、仁和路以西范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燃放管控区域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范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的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正月十五全天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上述道路属禁止、限制燃放区域范围。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六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域图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夏津县


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县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一)县城主城区:外环路以内;
(二)县城周边村庄:李楼村、苦水马庄村、代庄村、五里庄村、陈庄村、孙庄村、南莫庄村、蒋寨村、塔坡村、胡里长屯村、孟韩村。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十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十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夏政字〔2018〕2号)同时废止。


临邑县

临邑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德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我们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边居民群众积极响应倡议,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做节庆新风尚的引导者。建议广大市民朋友选择舞龙舞狮、张灯结彩等喜庆、新颖、环保的节庆方式,爱护城市环境,倡导绿色文明生活。
一、临邑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四分干以东、旭光路以西、513国道以北、汇丰大街以南的合围区域。
(二)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513国道以东、340国道以北以西、门刘村北向阳沟及东十二里村北干沟以南的合围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原县政府网 夏津发布 平安临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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