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宋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邢台市临西县老军营村内道路一处路口时,与左方通过路口的闵某(13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闵某受伤。
经事故勘察,闵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因撞击造成头部受伤,所幸无生命危险。
闵某今年刚满13岁,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而小型汽车驾驶人宋某车速过快,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经认定,闵某、宋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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