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2.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的失能参保人员,以及符合重度失智评定标准(精神障碍除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医师服务、基础生命体征监测、病情观察、血糖血压监测、协助用药及指导、翻身/压疮预防指导、管路护理等与医疗护理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医师每月为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服务频次分别为3次、4次、4次。
待遇标准
上门医疗护理服务。失能(失智)人员按照等级标准享受服务次数和服务项目,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由个人承担 10 元/次。
生活照料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给参保人生活照料费用(标准分别为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天15 元、16 元、17 元)。
参保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待遇。
申办流程
本人或家属提出长期护理等级评估申请→医护人员进行初步筛查→审核、评定、公示→核准建床→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
韦主任 5661609 15066737269
岳护士长 1875489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