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依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贵州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关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教育厅 中共贵州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贵州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全省性竞赛”)。
第二条 全省性竞赛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严格管理全省性竞赛,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性竞赛的牵头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全省性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
第六条 举办全省性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政府规章或厅局级以上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自2025年起,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省性竞赛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情况予以确认。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第十条 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可组织专家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省性竞赛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经对申请举办的全省性竞赛进行评审、公示、复核和审核论证,对同意举办的,省教育厅将竞赛信息通过官方途径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全部纳入“贵州省青少年教育系列活动”(以下简称“贵青杯”)进行管理。省教育厅完成审查并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全省性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十八条 全省性竞赛全过程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全省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贵州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全省性竞赛纳入“贵青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3年动态调整一次,由省教育厅对社会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举办方在组织实施全省性竞赛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要求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对举办方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省教育厅正式发函组织主体(主办方),要求其立即停办或撤销其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停办或撤销的决定等将通过省教育厅官方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竞赛活动完成后,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要向省教育厅报送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省内具体承办或组织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向省教育厅提前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竞赛活动名单同步纳入“贵青杯”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跨省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需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取得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含全省性竞赛活动在本区域内选拔赛、分赛等)的监管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查处,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培养有责任担当的时代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