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点击上面蓝字关注“冷禅夜报”
最新消息!
普安的快看,他醉驾遭拘役后,不思悔改不吸取教训,又再次醉驾被交警查获后,又被判处拘役了!
快看看是谁?大家千万要吸取他的教训,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哪样实在是太危险了,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
快转到各乡各镇各村各寨!
2024年11月14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孔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8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应邀到朋友家中作客,孔某某在酒后骑摩托车到菜市场买水果,行驶至普安县茶源街道某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94mg/100ml。经查,孔某某曾于2022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3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和社会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判处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法官特别提醒: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本案被告人孔某某没有吸取前两次醉酒驾车的教训,视法律和安全如无物,再次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不是儿戏,罚款不是目的,莫要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终将得不偿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冷禅夜报》编辑部公告
《冷禅夜报》平台将一如既往的免费刊登各类公益服务类类信息;如果需要,亦可为大家刊登市场类品牌类商业服务信息。欢迎提供各类信息线索,联系方式如下:
添加微信:冷禅夜报(lcyb222666)
联系电话:18185937222(陈老师)
欢迎大家点击下面二维码关注《冷禅夜报》,一起加入老百姓自己的新媒体平台!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谢谢大家关心关注“冷禅夜报”的报道,如果大家希望第一时间持续了解最新的信息,传播正能量,敬请长按上面二维码关注《冷禅夜报》,欢迎转发分享
请大家赶紧多转发! 觉得不错,请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