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是泾源县某中学的一名初中生,2023年的一天,小马在自家杂物间外台阶上玩耍时,被杂物间外墙上悬挂的绳套缢亡。
后小马父亲马某以其家庭属于脱贫户,政府为其所有家庭成员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民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条件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时,有权获得保险金为由,与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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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保险公司以小马系自杀属免赔事项为由拒绝赔付,马某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泾源县法院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余元。
泾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小马在绳套中缢死系客观事实,但其死亡时年仅13周岁,考虑其年龄、心智、可能存在的好奇心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预知能力,及事发当天台阶地面湿滑等因素,即使小马自己主动钻入绳套中致其被缢死,亦不必然表明其具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故意,加之本案中,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小马的心理状态、近期的生活和学习状态发生变化导致其产生自杀的想法,故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马系自杀,其不予理赔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马某支付赔偿金,并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赔偿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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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此案的成功审理,一方面切实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保险行业规范开展销售、理赔等业务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树立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受到了辖区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