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政务   2025-01-06 11:22   内蒙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工作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包府发〔2024〕12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工作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

再生水利用工作若干措施(试行)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充分发挥再生水试点示范城市工程项目效益,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水资源配置
(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用水户再生水配置量。对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限制其使用常规水源。按要求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确需使用部分常规水的,优先配置水权转让指标。
(二)实行分质供水。根据用水需求,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水户可选择使用普通再生水或深度净化再生水。
(三)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对再生水执行计划用水管理。
(四)鼓励节约用水。明确再生水用水权,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再生水的,在再生水用水权有效期和配置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再生水用水权。
二、完善价格机制
(五)再生水价格调节。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供需双方施行市场价,深度净化再生水价格应不高于本市同期同类城市供水综合水费(包含水权转让等相关费用)。
(六)再生水价格累退。在核定的用水总量内,用水户积极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利用量超出配置量的部分,实行再生水利用累退价格机制。
三、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
(七)统一规划建设。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计划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八)完善配套设施。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完善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计划并配套完善,满足园区企业用水需求。
四、做好供水保障服务
(九)加强运营管理。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运行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再生水突发事件。再生水运营单位必须保证再生水水质、供水水压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十)加强执法监管。加强排污和排水许可监管,严格落实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相关制度,严格排水企业监管,强化工业废水排水源头管控,排水水质要同时符合排污、排水许可证要求和下游集中污水处理工艺要求。
五、加大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再生水项目。金融部门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行业专项资金支持再生水利用。
(十二)享受绿电政策。支持再生水生产企业通过申请和购买绿电降低运行成本。
(十三)落实奖补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优先推选节水型单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节水奖励和补助。再生水价格无法覆盖供水企业运行成本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对再生水项目运营给予适当支持。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支持指导督促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加强再生水利用,加大再生水利用宣传力度,确保再生水利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来源丨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丨姜卉

包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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