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官七杀:外附论例三则

文摘   2024-10-08 00:00   福建  

是以子平之家,专重七杀。

有杀只论杀,无杀方论用。只要去杀星,不怕提纲重。

《御定子平》卷一p11,

原文:

外附论例三则
七杀总宜身旺,如辛丑、乙未、乙卯、丙子,乙禄在卯,盘根于未,其身已旺,岁干透出辛丑为七杀,喜得时上丙子,合制辛丑,故贵而有权。
又如甲午、丙寅、庚子、丙子,庚金无根,日元既弱,月令既见丙寅七杀,时上之丙,又克庚金,而寅午又成火局,金死于子,子水不能制伏,故贫而且病。
又如丁巳、戊申、壬子、戊申,壬旺于子,长生于申,本身既旺,见二戊为七杀,引归于巳,金又长生于巳,戊禄在巳,是身杀两旺,所以贵也。

眉批:

乾造:辛丑 乙未 乙卯 丙子,

胎元:丙戌,

有权贵之人。

乙生未月,支俱卯未,干透丙火,取杂气伤官格;喜其年柱辛丑,七杀坐库,形成伤官制煞的格局。


眉批:

乾造:甲午 丙寅 庚子 丙子,

胎元:丁巳,

贫而且病之人。

财格透煞,财先煞后,支俱寅午合,二丙夹身,攻击太过,庚金日主无根裔,亦无印化,贫贱易有灾厄之人。 


眉批:

乾造:丁巳 戊申 壬子 戊申,

胎元:己亥,

印格,财先煞后。申子会,化煞为印,化煞为权,贵命。余热用阴,土晦火生火纳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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