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将罚款2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未登记、未悬挂号牌
将罚款30元
违反本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一百元罚款。”
骑车打电话、看手机
将被罚款2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
将被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来源:中卫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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