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7日11时11分许,吴某某驾驶宁A***11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西吉吉强路行驶至西吉吉强路县医院路口右转时,刮撞沿吉强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及电动二轮自行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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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11时11分许,吴某某驾驶宁A***11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西吉吉强路行驶至西吉吉强路县医院路口右转时,刮撞沿吉强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及电动二轮自行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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