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女老板开鞋店卖“假耐克”!被举报了...

民生   2025-01-07 23:21   福建  

近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女子因销售假耐克鞋
被处罚6967.5


202493日晚上,根据群众举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平路的鞋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有“耐克勾形”标识运动鞋28双,标用“PUMA”标识运动鞋12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上述产品的相关合法进货来源凭证,并承认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明知上述鞋子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设鞋店从事鞋子等产品销售经营活动,既销售无标识产品,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截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00元。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明知假冒标有“耐克勾形”标识运动鞋30,进货价是80元/双,销售价是90元/双,已销售2双。标有PUMA标识运动鞋13双,进货价是85元/双,销售价是95元/双,已销售1双,按销售价计算累计经营额3935元。


案发后,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其父亲于2019年1月5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做二尖瓣机械瓣置换手术及购药证明费用。9.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的其母亲于2017年1月5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做直肠恶性肿瘤手术及购药证明费用。10.当事人提供了向其哥哥转帐记录两张。11.执法人员到莆田市附属医院了核实其母亲病情情况。


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4〕09120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主体登记擅自从事运动鞋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标有“耐克勾形” “PUMA”标识运动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局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父母均患有重病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标有“耐克勾形”标识运动鞋28双,标用“PUMA”标识运动鞋12双,并处罚款6967.5,上缴国库。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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