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落地见效,发挥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镇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例进行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项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读】
1.说明: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判定情形: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注:木制品加工企业用于除尘,带有刮板功能的方形管道视为除尘风管。
3.除外情形: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第十项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解读】
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已分别责令相关企业:
1.拆除跨越防火分区的除尘管道,移除相应生产设备,封堵管道;
2.定期清理积尘,并做好清扫记录。
提示: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6条“硬措施”要求,对于企业自查发现主动整改并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免于行政处罚,请各企业深入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确保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图文:公共安全办
编辑:闫 杨
校审:王婷婷
终审:孙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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