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非标二轮、三轮电动车进行过渡期管理备案登记的通告
民生
2025-01-07 21:57
甘肃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电动车管理,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继续对纳入过渡期管理的非标电动二轮、三轮车进行备案登记,免费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施行前(2023年10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施行前(2023年10月1日前),已申领保险公司核发保险备案标识牌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已申领甘肃省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车不再进行备案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公司及企业车辆不在本次核发对象范围之内。《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公布前《2023年10月1日)购买的非标两轮、三轮电动车年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由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单位补充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单位无法提供的,车主本人写出车辆合法来历和凭证丢失的情况说明,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办理。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被涂改或者与车辆、车辆所有人信息不符的;本人或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发票、合格证等车辆相关资料及车辆到就近的备案登记点进行实车查验、登记注册、核发号牌。备案登记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不收存纸质资料。备案登记时间于2025年1月8日开始至2025年6月30日结束,分别在金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育才街11号)、县城四个社区警务室、各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集中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本次悬挂过渡期管理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不办理转移、变更登记。过渡期管理电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车辆备案登记,办理时需持所有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鼓励但不强制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此次核发的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临时通行号牌使用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自2026年10月1日起,申领过渡期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