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星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星泰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推进民生工程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反组织原则,作风专横霸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融资举债,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干部选任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星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星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刘星泰,男,汉族,1963年1月生,籍贯山东利津,出生地山东滨州,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09——1983.07,山东省机械工业学校机械制造专业学生;
1983.07——1989.04,山东省沾化县农业机械厂技术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调研科科员;
1989.04——1992.10,山东省沾化县永丰乡副乡长;
1992.10——1995.05,山东省沾化县下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5.05——1997.12,山东省沾化县下洼镇党委书记;
1997.12——1999.04,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下洼镇党委书记;
1999.04——2000.01,山东省滨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0.01——2002.12,山东省无棣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2002.12——2004.12,山东省无棣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2004.12——2006.12,山东省无棣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县委党校校长;
2006.12——2008.12,山东省淄博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8.12——2013.03,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2013.03——2015.02,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5.02——2016.09,山东省日照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6.09-2018.01 山东省日照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18.01-2018.07 海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8.07-2018.08 海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8.08-2022.01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2.01-2022.04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2.04-2024.05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24.05 :刘星泰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