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持续开展酒醉驾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群众平安出行。现将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01
醉驾酿事故,害人害己!
案例详情:
近日,刘某与好友聚餐饮酒至凌晨2时许,早7时许便驾驶渝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5001重庆绕城高速公路(渝遂互通往凤凰立交)处时,因酒精麻醉、视线模糊、反应缓慢,先后撞向两侧护栏后轻度受伤。由于车辆被迫停在中间车道,后方车辆避让不及,再次发生碰撞。
沙坪坝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发现刘某满身酒气,经血液检查结果为182.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
民警依法对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02
睡醒≠酒醒,“隔夜酒”被查!
案例详情:
近日,何某早晨6时许驾车回老家探亲,当其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南彭收费站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巴南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据查,何某在驾车回家前一天晚上参加朋友聚会饮酒,晚上短暂休息后,认为已无大碍便驾车回家探亲。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
民警依法对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03
醉酒驾车上高速 半夜酣睡应急车道!
案例详情:
近日,李某与朋友聚餐饮酒至凌晨1时许,早6时许便驾驶皖A牌小型轿车从重庆渝北往渠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85银昆高速清平隧道入口处时,因酒后犯困将车辆停在隧道入口的应急车道睡觉,被合川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检查结果为104.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
民警依法对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什么是酒驾、醉驾?
判定标准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的。具体如下:
▲饮酒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俗称酒驾。
▲醉酒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简称醉驾。
这些酒驾误区,你中招了吗?
1.酒量大,少喝点没事:酒驾只看血中酒精含量,与酒量无关。哪怕喝一点,驾驶能力也会下降,危险随时可能发生。
2.酒后挪车不违规:只要发动并移动车辆,就算酒驾。挪车距离再短,也可能因反应迟缓引发事故,法律面前没有例外。
3.隔餐、隔夜酒不算酒驾:酒驾不以饮酒时间判断,只看血液酒精浓度。前一晚喝酒,第二天仍可能超标,开车前务必谨慎。
4.多喝水能降低酒驾风险: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肺部气体,并非口腔,喝再多水也无法冲淡检测仪检测到的酒精含量,这方法不管用。
5.“顶包”能过关。酒驾后找人“顶包”是违法行为,不仅“顶包”者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言或包庇罪等,酒驾者也会因逃避检查或妨碍检查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新春佳节,亲朋好友团聚饮酒增多,举杯团圆时,勿忘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