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书!事关墨脱县各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

政务   2024-11-26 17:48   西藏  

全县各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建房规〔2021〕2号)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轻资产住房租赁行为,现对全县无照经营轻资产住房租赁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加强从业管理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2.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3.禁止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禁止向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请辖区内房屋所有人特别是墨脱村、亚东村、背崩村及其他各乡镇村,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禁止出租违建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房屋出租要签订正规合同,要注意核实租客的身份信息。在与租客交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学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要警惕高额租金和过度诱惑。如果有租客表现出过于迅速且大方地愿意支付高额租金,或者以各种理由诱导业主进行其他交易,应该提高警惕,防止财产受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监督举报电话:0894-5490182                        

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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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肖  莉  莎
初 审:孔  垂  义
编 辑曾  樟  炜
来 源墨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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