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出台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及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方案

政务   2024-10-01 21:02   河北  


邯郸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发放范围和条件

购房人在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邯郸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贴。

二、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成交价1%的购房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对到上述区域内企业入职的高校毕业生、生育二胎及以上家庭、60岁及以上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成交价1.5%的购房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对“以旧换新”的购房人,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每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上述补贴标准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三、补贴发放实施机构

购房补贴发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补贴发放

(一)申请

购房人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邯郸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明、银行卡、交款证明(含预付款、首付款、贷款转账记录等)、全额不动产发票。

2.到企业入职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3.生育二胎及以上家庭,需提供购房人家庭户口簿、结婚证、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住房“以旧换新”补贴,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转账记录。

5.其他相关资料。

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二)核实报送

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向区住建部门报送。

(三)审核

区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告知购房人。受理截止后,区住建部门及时将通过审核的发放清单报送区财政部门。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核对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核对由其区住建部门负责。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按照发放清单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开发企业对未售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二)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人第一笔购房资金交纳日期应在2024年6月13日(含)后,且所有购房资金应从购房人名下银行账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享受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的,出售存量住房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为同一人。

(四)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含),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购房人在领取补贴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手续。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购房补贴发放清单需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由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将合同备案信息锁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购房补贴发放清单在其区住建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备案信息锁定。

(六)各区住建部门组织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搭建住房“以旧换新”平台。

(七)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价格以购房补贴期限内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不因不动产登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

(八)开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履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申请程序和操作流程。

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3100125、3271027

丛台区住建局:3111406、3136404

复兴区住建局:4088006、3148849

邯山区住建局:8018525、8031918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8060080

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6299913



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活动范围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行政区范围内。

三、参与方式

1.换房人自行出售存量住房,到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换房人通过经纪机构出售存量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活动流程

(一)自行换购

  换房人在活动期间自行出售存量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在活动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自行出售存量住房。

(二)通过经纪机构、开发企业换购

1.选购新房。换房人可通过经纪机构或开发企业签订住房“以旧换新”意向协议,锁定意向房源。开发企业应提供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政策的房源。

2.出售存量住房。换房人与经纪机构签订住房“以旧换新”居间服务协议,由经纪机构协助换房人完善房源核验挂牌资料,通过线上线下聚焦、优先推广存量房,缩短存量房出售周期。

3.完成新房交易。在房源锁定期间,存量住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转化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存量住房未能售出的,可续签协议或无条件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开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换房人缴纳的意向金。

五、活动要求

1.换房人在五区范围内出售存量住房,可跨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出售存量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为同一人。

2.开发企业要确保参与活动项目符合销售条件,制定住房“以旧换新”意向协议。鼓励开发企业在房价上给予优惠,做好参与活动的房屋面积、户型图等文字、图片、视频等项目推介活动。

3.经纪机构制定住房“以旧换新”居间服务协议。鼓励经纪机构在中介费上给予优惠,为换房人提供制作专属海报、优质看房视频、二手房网站宣传渠道优先置顶等服务。

4.按照自愿原则,换房人可缴纳购房意向金(意向金应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注明住房“以旧换新”意向金)。

5.协议有效期内,换房人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再参加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可随时解除协议,换房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提交住房“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及发放流程详见《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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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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