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近期对广东省***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广东省***(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违规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语言思维”“语言能力”名义开展招生宣传和校外培训,实质上开展英语学科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的规定,违反了《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监管厅函〔*〕*号)关于禁止违规开展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规定一次收取超过三个月或*课时的培训费用。当事人售卖的培训套餐课时包,单个学生缴纳的费用最高达*元、课时包最高达到*课时,违反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号)关于“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个月或*课时的费用”的规定。
【三】违反规定组织在境外的外籍教师开展校外培训。当事人共组织*名在境外的外籍教师利用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号)关于外籍教师的管理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招收*名中小学生实施线上英语培训,合计收取培训费用人民币*.*元。其中,已交付课程的费用*.*元,尚未交付课程的费用*.*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7日全额退还尚未交付课程的费用*.*元。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的规定,上述*.*元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本案中,违法所得认定为人民币*.*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14日制作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线上培训活动,本机关行政执法及证据固定过程合法合规;
证据二:2024年11月14日制作的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开展实际办公活动、未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四:“******”语言培训相关宣传资料*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线上语言培训的宣传情况;
证据五:“******”平台学员及订单数据资料*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培训费用及上课、消课情况;
证据六:上课截图*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线上语言培训的对象是未成年人;
证据七:当事人收费流程说明*份,证明视频号“*****英语”的收费主体为当事人;
证据八:当事人组织参与授课的教师名单*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线上语言培训的师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份,证明当事人的员工情况;
证据十:培训资料*份,包含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内容介绍,证明当事人的培训内容是英语学科培训;
证据十一:网络渠道截图*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网站、*等网络渠道开展线上培训;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培训平台归属证明材料*份,包含网站*备案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书,证明“*****”平台涉及的网站、*归属于当事人;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文书清单*份,证明相关证据具有合法性;
证据十四:当事人退费清单*份(含退费凭证),证明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剩余尚未交付课程的*.*元培训费用。
以上证据由本机关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提供,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按印)确认和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相关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办学;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伍仟玖佰壹拾伍元玖角);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叁佰伍拾贰万柒仟柒佰肆拾柒元柒角)罚款。
以上罚款和没收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肆佰柒拾万叁仟陆佰陆拾叁元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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