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时间确定!宁夏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发布

科技   2024-05-06 18:32   宁夏  





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做好全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办〔2023〕12号)严格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作出全面鉴定。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鉴定;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现就读中学)对其作出鉴定,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电子化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应在5月30日前完成。

5.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7.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指定本县(市、区)条件较好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把握好体检要求,项目要完整,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所有体检项目须由主检医师签字确认,体检表不得涂改,须盖体检医院公章。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高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集中体检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对考生体检表进行检查验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结果为A类(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的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体检表,按规定时间送宁夏教育考试院扫描电子化。4月下旬,考生可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考入口查看本人体检表,如对本人的体检结果有疑义,并要求复检的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生到体检医院复检,并告知考生体检结论;如考生经复检后再要求检查的,由县(市、区)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宁夏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在指定的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复检、终检工作5月10日前结束,5月10日后不再受理考生的复检、终检申请。高考前,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取回体检表连同体检化验单装入考生档案袋中。

如发现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考生要取消其报考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8.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参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9.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考试评卷

10.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命制,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1)采用“3+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

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2)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含计入总分的听力测试3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

考试时,考生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必须按照题号在答题卡各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超出答题区域或非题号对应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3)拟报考外语类专业及要求进行英语口语测试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

(4)拟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5)拟报考军事(含定向培养军士)、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要求进行军检和面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军检和面试。

(6)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须报名参加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11.考试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宁夏教育考试院,宁夏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自治区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2.考试时间和地点:

(1)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请自治区招委会批准。具体地点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指定。

(2)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术科测试、英语口语测试等考(测)试时间和地点按照宁夏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3)军检、公安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通知公布。

13.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测)试,并接受安全检查和身份核验。

14.评卷工作在自治区招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科目实行网上评卷。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15.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成绩信息只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五、考生档案

1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综合素质评价表、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真实准确、图像规范,数据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在录取前组织整理并封存。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凡档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备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有关人员负责;对涂改、伪造档案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1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纸介质档案,自带到高校按要求交有关部门存档。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考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要核实考生及其录取信息,对档案进行登记、密封并加盖公章,做好档案交接相关手续。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加强对考生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努力为被录取的考生提取纸介质档案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招生章程

1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1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0.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1.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七、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22.志愿根据录取批次进行设置,录取分六个批次:

(1)提前批本科: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及其他须在提前批招生院校本科专业;特殊类型招生(含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含重点高校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脱贫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本科。

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分为A、B两段进行,A段包括经批准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和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的本科招生专业,B段包括除艺术类A段以外的所有艺术类本科专业。

(2)提前一批高职专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

(3)第一批本科(含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

(4)第二批本科(含宁夏师范学院地方专项计划)。

(5)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含定向培养军士生、艺术、体育专业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列入提前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

(6)高职专科批。

23.志愿设置

本科艺术类B段,体育类专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特殊类型招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仅定向培养军士)、高职专科批和各批次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

体育类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设置A、B、C三个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一批本科设置A、B、C、D四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本科艺术类B段、第二批本科设置A、B、C、D、E、F、G、H八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仅定向培养军士)设置A、B、C、D四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仅艺术)设置A、B、C、D、E、F六个并列的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A、B、C、D四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调剂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除以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院校专业外,其他院校专业采取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提前批本科设2个院校志愿,其他院校专业设1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志愿。

24.专业调剂志愿

专业调剂志愿是指所填报的某院校专业未被录取时,愿否调剂到该院校的其他专业。

25.志愿填报资格

符合《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宁招委〔2016〕19号,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达到国家专项计划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志愿;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符合有关高校相关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规定,并达到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填报地方专项计划志愿。不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中规定实施区域和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的各类专项计划志愿无效。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只限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查备案的考生填报志愿。四川大学国防科研实验基地预科班,只限战略支援部队政治工作部审查备案的考生填报志愿。

取得宁夏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证或戏曲类省际联考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

达到宁夏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术科测试合格线的考生,方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26.志愿填报实行公布高考成绩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

6月23日至27日:填报本科(含本科预科、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志愿、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体育类本科专业志愿,提前一批高职专科(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志愿。

7月2日至3日:填报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志愿(含定向培养军士、艺术、体育专业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列入提前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

8月1日至4日:填报高职专科批志愿。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另行向社会公布。

27.考生填报志愿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照网上志愿填报办法由考生本人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凡在年度集中填报志愿、征集志愿结束后,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次集中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录取机会,即凡第二批本科及第二批本科以上批次(含提前一批高职专科)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第二批本科及以上批次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录取,但允许其参加提前二批高职专科(不含定向培养军士)及高职专科批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及高职专科批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录取。

填报公费师范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填报定向志愿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填报国家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后录取前与招生院校签订《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截止后,按要求将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的申请书于6月30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

28.填报军事院校志愿的考生,只限于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填报定向培养军士志愿的考生,须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毕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29.报考类别对填报志愿的限定要求

(1)文史类考生不得兼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文史类专业。

(2)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并填报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本科录取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志愿。

(3)体育专业术科测试合格并且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体育类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的非体育类专业志愿。

八、录取

30.高校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31.高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3.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6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提前一批高职专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提前二批高职专科(含定向培养军士、艺术、体育专业及经教育部批准的列入提前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高职专科批。

34.按照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35.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6.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7.各个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均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高校录取本科预科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高校录取民族班的分数不低于该校在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各个批次中的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国家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专业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一批本科进行,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计划,可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区内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提前二批本科录取结束后,第一批本科投档录取前进行;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的地方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结束后,第一批本科预科投档录取前进行;宁夏师范学院的地方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录取结束后,第二批本科预科投档录取前进行。

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在第一批本科投档前录取。

38.提前批次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录取时,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9.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安排在提前一批高职专科,定向培养军士专业安排在提前二批高职专科。

40.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规则

(1)本科艺术类A段: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将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下同)达到我区艺术专业各科类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档案,全部投放给院校,由院校依据本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本科艺术类B段:高考总分达到我区艺术类专业各科类文化课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分艺术文或艺术理,遵循考生志愿,按综合分成绩排序,按专业科类分别以1:1比例投档,由院校依据本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综合分成绩按高考总分占50%、省级统考成绩(按总分750分折算,下同)占50%的比例计算,播音与主持类综合分成绩按高考总分占70%、省级统考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省级统考成绩排序;省级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总分、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排序。

综合分成绩满分为750分,各科类具体折算办法为:

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的综合分成绩=高考总分×50%+省级统考成绩×2.5×50%。

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成绩=高考总分×70%+省级统考成绩×2.5×30%。

(3)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高考总分达到我区艺术类专业各科类文化课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省级统考成绩合格,投档录取规则参照本科艺术类B段。

41.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42.录取新生名册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九、录取照顾政策

严格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招委〔2021〕11号)的有关规定。

43.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十、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4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已录取考生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45.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应取消其学籍。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6.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自治区、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宁夏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自治区招委会组织的自治区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区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考试招生经费

51.考试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3.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54.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十四、附则

55.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56.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7.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丨宁夏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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