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范围: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人员范围:违规承包经营土地的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国家公职人员承包或变相承包以及参与或变相参与各种形式的农村土地开发经营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三)违规行为范围:严查公职人员以亲属名义或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承包、转包、倒卖土地赚取差价的行为;公职人员在用地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公职人员侵占集体土地和侵占承包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规经营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二)主动交代内容:公职人员以亲属名义或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土地的行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承包、转包、倒卖土地赚取差价的行为;公职人员在用地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公职人员侵占集体土地和侵占承包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规经营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主动交代方式:存在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且尚未被依纪依法处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乡(镇)纪委或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主动交代问题,说明违纪违法事实,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涉案款物,积极配合调查。由于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上述部门(单位)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说明或者先以信函、电话、邮箱等方式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并于其后十日内到县纪委监委如实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各级党组织、乡(镇)纪委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向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报备。
(四)处理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人员,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等从宽处理。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检举揭发其他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且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从宽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交代问题的,以及在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的,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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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木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