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道办事处、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潘安湖街道办事处、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大吴街道办事处、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茱萸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5.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组织
1.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严格依法行政,受委托单位存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等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徐州市贾汪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