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编造传播“富加杀人案嫌疑人被释放”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网民李某(女,29岁)为博人眼球在微信群中造谣富加某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找关系已被释放,引发网民关注和议论。经公安机关核查,犯罪嫌疑人未被释放,李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编造“富加杀人案嫌疑人被释放”的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2、苏某编造传播“污水流向黑龙滩污染饮用水源”网络谣言案
2024年7月,网民苏某(女,52岁)为博人眼球在某短视频网络平台传播一段下水道冒水的视频,并配文称“原来导致很多户家庭被水淹的原因不是涨大水,而是街道上下水道往外冒污水,被淹是小事,关键是污水没有处理直接流向了黑龙滩,影响了全眉山、仁寿人民的健康(饮用水源)”,引发网民关注和议论。经公安机关核查,系近期暴雨导致街道下水道堵塞漫溢,与“污水流向黑龙滩污染饮用水源”内容不符,苏某编造的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苏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3、尹某编造传播“仁寿地震”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仁寿尹某(女,49岁)为博人眼球在某短视频网络平台发布仁寿“地震了”视频。经公安机关核查,尹某用手机拍摄仁寿街道画面,使用虚构地震视频并配文“地震了”。尹某造谣“仁寿地震”的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目前,尹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4、王某编造传播“湛江一男子吃狗肉得狂犬病”网络谣言案
2024年8月,网民王某为博人眼球在某短视频网络平台发布“湛江市一男子吃疯狗肉发疯”的视频。经公安机关核查,原视频内容为广西某客运站一男子突发精神病,王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编造传播“湛江一男子吃疯狗肉得狂犬病”的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5、张某编造传播“人贩子在仁寿小区活动”网络谣言案
2024年9月,网民张某(女,31岁)为博人眼球在某短视频网络平台发布“注意了朋友们,最怕的是人贩子,每个小区在敲门”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和议论。经公安机关核查,系产品推销员上门推销产品,张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下,编造传播“人贩子在仁寿小区活动”的谣言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张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一旦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呼吁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来源:四川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