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天津考区成绩查询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政务   2024-11-29 22:01   天津  



根据《司法部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3号)有关规定,现就天津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二、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成绩公布。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11月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分数核查。天津考区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11月30日0时至12月20日24时登录“天津法律服务网”(https://tj.12348.gov.cn/),进入“法考服务”,点击“分数核查”,在网上申请分数核查。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通过2023年、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4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网上申请。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于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现场受理。选择在天津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网上预约现场审核时间,于2024年12月25日至31日(9:00-11:30,14:00-17:00)到天津市司法局(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现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以现役军人身份报考的申请人,除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2.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1)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2)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以及申请人姓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天津市司法局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在天津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无需提交照片。

四、其他事项



1.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考试成绩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申请人,现场审核时应将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交回。

2.普通高等学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成绩查询页面下载打印《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凭证》。

3.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4.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2024年司法部公告第13号有关规定。

(咨询电话:23082156,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供稿: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责编:宋莹婷

编辑:张璞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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